关于正一派道士授箓的规定
( 2001年12月28日中国道教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修改通过,2005年6月24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条 为继承道教正一派授箓传统,健全正一派教制仪规,端正道风,提高道士素质,加强管理,促进道教活动正常开展,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正一派道士住持宫观、主持斋醮仪典,须经过授箓,领受法职,持奉经戒,明证道位。
第三条 正一派道士受箓具备的条件:
(1)皈依“道、经、师”三宝,有传统的师承法派;
(2)经过省级道教团体认定并备案的正一派道士;
(3)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信仰纯正,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威仪整洁,持守规戒;
(4)懂得道教基本知识,能依科习诵各阶经诰;
(5)熟悉道教主要的科仪规范,能从事斋醮仪典活动;
(6)经所在省级道教协会审核推荐。未成立道教协会的地区,可由宫观推荐,报上级道教协会审核。
第四条 正一派授箓活动,由中国道教协会组织指导,授箓宫观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行授箓活动。
第五条 宫观举行授箓活动,须征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由省级道教协会报中国道教协会核准后,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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