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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经箓品秩为:初授《太上三五都功经箓》,通《早晚功课经》,诵《老子道德经》、《度人经》;升授《太上正一盟威经箓》,通正一诸经;加授《上清三洞五雷经箓》,通上清经;加升《上清三洞经箓》,通三洞经;晋升《上清大洞经箓》,通览藏经。箓生的法职道位依《天坛玉格》给凭。
第十一条 初授三年后可申请升授;升授八年后可申请加授;加授十二年后可申请加升;
晋级经箓品秩的箓生,应通习相应品阶的经书,并按本规定第三条的要求,通过箓坛大师集体考察复核,凭道德功行方可晋级;
凡升授、加授、加升、晋升经箓品秩的箓生,由省级道教协会提名的破格晋级经箓品秩的箓生,须经中国道教协会审核同意并报请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箓牒是正一派道士经过授箓传度的凭据,由中国道教协会制作,授箓坛颁发。
第十三条 授箓人数每次在200人以内,时间为三至五天。
第十四条 箓生应向承办授箓宫观交纳相应的资费。资费标准由中国道教协会核定。
第十五条 箓生放弃道教信仰或违规犯戒.经省级道教协会核准,由当地道教协会收缴箓牒,并报中国道教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行授箓活动、印发箓牒的道教组织和宫观,其授箓活动及所发箓牒均无效,并追究道教组织和宫观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共有 3 页,当前是第 3 页] <<上一页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