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水首页
【邵爱东易经风水网】由易坛泰斗邵伟华之子邵爱东老师创办,提供专业风水、 预测、婚姻、起名服务。
服务总览
服务总览
服务申请
服务申请
服务流程
服务流程
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
英文版
English
风水服务
风水服务
专家简介
专家简介
服务申请
服务申请
留言咨询
留言咨询
邵爱东易经风水网
风水文化
风水文化
易经文化
易经文化
国学文化
国学文化
民俗文化
民俗文化

首页

风水

商业风水

风水

企业风水

风水

家居风水

风水

阴宅风水

风水

四柱命理

风水

六爻预测

风水

婚姻指导

风水

个人起名

风水

公司起名

形象宣传条
联系我们
手机咨询:18992867865
热线电话:029-89601188
QQ在线咨询: 点这里咨询
微信号: dahai290008
邮件咨询:shaoaid@126.com
了解易经风水网
网站概况 网站概况 家世纪要 家世纪要
专家简介 专家简介 专家专著 专 家专著
讲课照片 讲 课照片 对外交流 对外交流
最新动态 最新动态 文化理念 文化理念
服务范围 服务范围 服务收费 服务收费
服务申请 服务申请 留言咨询 留言咨询
部门设置 部门设置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服务范围
商业风水 商业风水 企业风水 企业风水
家居风水 家居风水 风水顾问 风水顾问
阴宅风水 阴宅风水 婚姻指导 婚姻指导
四柱预测 四柱预测 六爻预测 六爻预测
个人起名 个人起名 公司起名 公司起名
服务流程
①了解服务内容 ②选择服务类型
③提交服务申请 ④支付服务费用
⑤完成服务订单 ⑥查看服务方案
服务申请
商业风水申请 >> 企业风水申请 >>
家居风水申请 >> 风水顾问申 请>>
阴宅风水申请 >> 男女合婚申请 >>
四柱预测申请 >> 六爻预测申请 >>
公司起名申请 >> 个人起名申请 >>
文化知识
风水文化 风水文化 易经文化 易经文化
国学文化 国学文化 道教文化 道教文化
佛教文化 佛教文化 民俗文化 民俗文化
婚姻专栏 婚姻专栏 风水万里行 风水万里行
本站动态 本站动态 行业动态 行业动态
风水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 >> 佛教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来源: 网络 作者: 不详 编辑: 周易世家 人气: 2009-12-28
内容提示: 1997年9月26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十三条 宗教团体举办宗教院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指佛教的比丘、比丘尼,道教的道士、道姑,伊斯兰教的阿訇、依玛目,天主教的主教、神甫、修士、修女,基督教的牧师、宣教师、传道以及宗教团体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由市宗教团体根据本宗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定,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经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按照本宗教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在宗教话功场所主持宗教活动、办理教务和参与民主管理。

  未经认定备案、已经辞去或者被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人员,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所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本市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市外或者市外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市举行和主持宗教活动,应当征得市以上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市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指信教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佛教寺庵、道教宫观、伊斯兰教清真寺、天主教和基督教教堂以及经宗教事务部门确认的其他固定处所。

  第二十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经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登记手续。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迁移或者变更登记的内容,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组织,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信徒个人和团体的布施、乜贴、奉献以及其他宗教性的捐赠。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申办以自养为目的的企业、事业,举办社会公益事业,按照国家规定经营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户籍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设立商业、服务性网点,举办陈列、展览等活动,应当征得该场所管理组织同意,并报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宗教或者不同信仰的宣传和争论。

  第二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进行占卜、算命、看相、求签、驱鬼治病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建造寺庵、宫观、教堂、神庙、露天神像和佛像。

[本文共有 5 页,当前是第 2 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收藏本页到: 感谢您对本站的大力支持!
<<返回文章目录
相关搜索: 法律法规|地方法规|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24小时[最新]文章 排行榜 24小时[最热]文章 排行榜
关于易经风水网 | 邵爱东简介 | 新闻中心 | 服务总览 | 服务申请 | 付款方式 | 客户通道 | 在线留言 | 招聘信息 | 法律顾问 | 隐私 保护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联系方式
风水业务咨询电话:029-89601188 值班手机:18992867865 传真:029-89601188 业务邮件:shaoaid@126.com 业务QQ1469305822 微信号:dahai290008
2011 © www.shaoaidong.com 邵爱东易经风水 网 版权所有 ICP09009081 地址:西安市解放路77号裕朗国际729室 敬请关注风水万里行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