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本会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
第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会议,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3)选举会长、副会长,礼请名誉会长;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的报告;
(5)讨论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6)决定终止事宜;
(7)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六条 全国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全国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全国代表会议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召开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扩大会议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核确定。
第九条 理事会是全国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会务,对全国代表会议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1)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全国代表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
(2)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3)增补和罢免常务理事;
(4)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5)全国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连选可连任。理事会每二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是本会会务的领导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依照本会章程和全国代表会议及理事会确定的方针任务领导会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重大事项;
(2)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3)审议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
(4)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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