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连选可连任。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延长任期。
第十六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必要时,常务理事会可决定一位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
第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2)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会长扩大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
(3)督促和检查全国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九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
第二十条 为了发挥老一辈佛教界代表人士的积极影响和作用,本会理事会设置咨议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咨议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推举产生;咨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咨议委员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咨议委员会支持、辅佐理事会的工作,参议会务,提供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咨议委员会会议每二年举行一次。咨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必要时可参加会长会议或会长扩大会议;咨议委员会委员必要时可列席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设佛教教务工作委员会、藏传佛教工作委员会、上座部佛教工作委员会、佛教教育和文化工作委员会、佛教联谊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制定。
第二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从理事中推举产生;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该委员会委员推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对佛教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聘为本会名誉理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由理事会聘请特邀顾问。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部门,分别承办有关工作事项。
[本文共有 4 页,当前是第 3 页] <<上一页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