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中有关传授三坛大戒(以下简称传戒)法事的规定,使传戒工作得以如法如律地进行,确保中国佛教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以下简称寺院)举行传戒法会,须经中国佛教协会统筹安排、审批。特殊情况下,须由中国佛教协会商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第三条 全国汉传佛教传授三坛大戒,每年掌握在五至八起。 第四条 传授三坛大戒的新戒人数,每期规定在三百人以内(同期传授二部僧戒的两座寺院,每寺不超过三百人)。传授居士五戒、居士菩萨戒,不要在三坛大戒戒期内举行。 第五条 传戒寺院所需戒牒一律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印制、颁发。
二、传戒寺院资格的认定
第六条 寺院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向省佛教协会申请传戒寺院资格: 1、经过政府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 2、纲领执事健全,有一人以上取得十师资格,常住比丘或比丘尼二十人以上; 3、僧团道风纯正,僧众戒行清净,早晚功课、过堂用斋、半月诵戒、坐禅念佛等修学活动运作正常; 4、大殿、戒堂、斋堂、僧寮等法务、生活设施可供三百名戒子需用。 省佛教协会根据申请寺院的条件和传戒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审核,提出本省传戒资格寺院名单,报中国佛教协会审定。 第七条 经审定具有传戒资格的寺院,方可向省佛教协会申请举行传戒法会。省佛教协会经审核并商得省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须提前半年将传戒的时间、地点、人数、传戒十师及开堂、陪堂名单,据实向中国佛教协会申报,在得到正式批文后,方可举行传戒活动。 第八条 传戒期间,必须分别讲授戒本,组织新戒学习戒相律仪,戒期不得少于四周。 传授比丘尼戒一律实行二部僧授戒制度。 传戒仪规中烫香疤的习俗,应予废止。
三、传戒师承的条件和资格认定
第九条 传戒十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2、持戒清净,熟悉毗尼作持和传戒仪规; 3、通达经论,能开导后学; 4、三师戒腊十年以上(尼和尚十二年以上),尊证戒腊五年以上(尼尊证六夏以上)。 第十条 由省佛教协会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和传戒工作的实际需要,研究提出本省具有三师七证资格的法师名单并填写申报表,三师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核认定后颁发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七证由省佛教协会审核认定。 第十一条 开堂、陪堂等引礼师,必须爱国爱教,遵守法纪,戒行清净,熟悉传戒仪规,堪为大众师表,身体健康,有组织办事能力。 第十二条 礼请香港、澳门、台湾及国外法师担任羯磨师、教授师及尊证师,须由省佛教协会事先商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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